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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清与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林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25元;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