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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成、狄光富诉被告罗刚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永成,狄光富,罗刚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13号原告罗永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狄光富,女,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罗刚,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成、狄光富与被告罗刚共有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刚在屏山县书楼镇人民政府的移民补偿资金158368.14元。本院认为,原告罗永成、狄光富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罗刚在屏山县书楼镇人民政府应领移民款及土地补偿款158368.1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显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