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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行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志雄与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雄,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09号原告朱志雄。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处主任。第三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创业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志雄要求被告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元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元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第三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志雄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奚 斌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耿洪盛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