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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兰侠与周子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侠,周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兰侠,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周子航,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兰侠依据本院的(2014)龙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