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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花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人花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俊及其辩护人黄学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花俊驾驶皖N×××××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X0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0KM+270M处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钱某2,致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花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花俊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被害人钱某2系金安区先生店乡钱圩村“五保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花俊近亲属与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保险赔偿之外补偿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和亲属34927.30元,取得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及其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花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和解协议和谅解书、收条,证人钱某1、戚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车辆碰撞形态及车速的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花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近亲属在保险赔偿之外给予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及其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和所在村委会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花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