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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2013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原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钢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人民陪审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