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卢印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04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印,出生于河北省平泉县,住平泉县。1994年3月16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200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平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印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并罚,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零二十一天。被告人卢印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卢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印撤回上诉。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