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施东升与张素红、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红,施东升,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薛建忠,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红。委托代理人王成、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东升。委托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卢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卢平。原审被告薛建忠。原审被告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通兴镇西首。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素红因与被上诉人施东升、原审被告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薛建忠、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红以与被上诉人施东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素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素红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上诉人张素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