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乔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