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汪玉环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环,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71-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环,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四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4768-4。法定代表人:李明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仲调字(2014)452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21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7元,合计220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02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