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穆某某,男,1983年10月11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约46岁,汉族,某某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约35岁,汉族,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