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樊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XX,曾用名樊X,男,XXXX年X月XX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X犯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危险驾驶罪2014年10月28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樊XX饮酒后驾驶陕F860**号面包车回家途中,当行至城固县城西环一路鼎诚大酒店十字时,将沿文化路自东向西骑摩托车的夏XX挂倒。后因醉酒在驾驶室内睡着,夏XX之妻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理了本起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樊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99mg∕100ml,属醉酒驾驶。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樊XX醉酒驾驶肇事后,到达现场的民警将其带至城固县医院抽血采样。在县医院门诊楼大厅民警联系抽取血液时,樊XX趁机从协警谭XX身边挣脱逃跑出门诊大厅,将民警停放在医院门诊楼前没有熄火的陕F警1575号警车开走,横冲直闯,撞倒医院门口隔离石墩,沿交通要道西环三路向南逃跑,穿过108国道、火车站广场,将车开入火车站家属院一巷道内,因警车撞坏而停止逃跑,并在车上继续睡觉。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物价评估,被撞坏警车损失金额为15746元。为指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樊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樊XX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樊XX饮酒后驾驶陕F860**号面包车回家途中,当行至城固县城西环一路鼎诚大酒店十字时,将沿文化路自东向西骑摩托车的夏XX挂倒。后因醉酒在驾驶室内睡着,夏XX之妻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理了本起事故。后民警将其带至城固县医院抽血采样,在县医院门诊楼大厅民警联系抽取血液时,樊XX趁机从协警谭XX身边挣脱逃跑出门诊大厅,将民警停放在医院门诊楼前没有熄火的陕F警1575号警车开走,撞倒医院门口隔离石墩,沿城固县县城西环三路向南逃跑,穿过108国道到火车站广场,将车开入火车站家属院一巷道内,因警车撞坏而停止逃跑,并在车上继续睡觉。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樊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99mg∕100ml。经物价部门评估,被撞坏警车损失金额为15746元。被告人亲属已将撞坏警车损失15746元全部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110案件信息及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28日23时37分,常杰报警称文化路与西环一路十字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10月29日城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案件,樊XX在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抽血检查期间开走公安民警驾驶警车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在城固县火车站附近抓获。2、现场路线图证明,樊XX驾驶汽车从城固县医院沿西环三路行驶至火车站家属楼巷道内。3、户籍证明,樊XX,男,生于1991年1月28日。4、收据证明,被告人亲属已将撞坏警车损失15746元全部赔偿。(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X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上,她和樊XX、张X等人在香溢味吃饭期间樊XX喝了有一次性杯子3杯白酒。后来樊XX开车将她送回家。当晚12点多谭XX给她打电话说樊XX出事了,她到鼎城酒店附近发现警察正准备将樊XX拉到医院抽血。2、证人张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上他和樊XX、李XX等10人在一起吃饭,期间樊XX喝了些白酒,大概有一次性口杯三口杯。后来樊XX和李XX先离开了。3、证人秦X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23时许,他们接到报警称文化路鼎城酒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他和民警刘XX出警,到现场后得知是樊XX驾驶面包车闯红灯将摩托车挂倒,后他们现场将事故处理。之后,刘XX驾驶警车,他和谭XX带上樊XX到县医院准备抽血检查。当时他们让谭XX把樊XX搀扶上,他和刘XX走在前面分别去找护士和交费,樊XX将警车开上跑了。后他们一边给领导汇报情况,一边打了一辆车追赶。后在城固县火车站东侧一巷道内将警车及樊XX发现,对方已经睡着,警车被撞坏。从警车被抢走到发现樊XX共计有30分钟。4、证人刘X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上23时许,他们接到报警称文化路鼎城酒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他和同事秦XX驾驶警车出警,到现场经调查得知系樊XX闯红灯与夏XX的摩托车发生挂碰,由于事故未造成什么损失,对方也表示不愿追究樊XX责任,他们现场将事故处理完毕。后他们依法将樊XX带到城固县医院进行抽血检查,协警谭XX刚好也在场,他们就让他一起到医院陪同樊XX体检。当时他和秦XX走在前边,谭XX扶着樊XX走在后边。突然他听见后边有跑步的声音,发现樊XX往他们驾驶的警车跟前跑,他们大声吆喝让他不要跑,对方不听,迅速将他们驾驶的警车开走,他们赶紧打车去追撵。后在城固县火车站东侧广场一巷道将樊XX及警车找到。5、证人谭X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上,他得知樊XX喝了酒驾车,就去追赶樊XX,当他到鼎城酒店十字时,樊XX开车将一辆摩托车挂倒,后公安机关就出警到现场。办案民警现场将事故处理后,依法将樊XX带到医院抽血检查。他和樊XX是朋友,就一路前往,到县医院大厅后,民警秦XX、刘XX走在前边,他搀扶着樊XX走在后边,突然樊XX用右肘朝他太阳穴位置打了一肘,他当时被打的眩晕,就蹲在地上,秦XX和刘XX就去追赶樊XX,后他们在城固县火车站东侧一巷道将樊XX及被抢的警车找到。6、证人李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凌晨30分左右,他在县医院门口值班,看见一辆制式警车开到门诊楼口处。过了几分钟,这辆车被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飞快的往医院外边开,油门声很大,车体有些摇摆,到门口撞到了隔离石球,然后朝南边开跑了,很快就有几个穿警服的人追出来撵这辆警车去了。7、证人田X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凌晨30分左右,他在县医院门口值班,看见一辆警车进医院后停放在门诊楼前,车上下来两个穿制服的警察,还有一个小伙,当时有个小伙搀扶着一个好像喝醉了的小伙,然后那个喝醉的小伙向警车跟前跑,这时两个警察说别跑,今天你跑了不得了,边说边朝这边跑,但那个喝醉了的小伙还是把警车向大门口开去,油门声很大,把大门口的隔离石墩撞出很远,小伙驾驶警车向南边开去,速度很快,车身都在摇晃,两个警察边追赶边打电话。(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XX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他驾驶陕FVQ1**号二轮摩托车带上妻子常X由文化路自东向西骑行准备回家。路经文化路和西环一路十字路口时,发现一辆面包车沿西环一路自南向北闯红灯并将他的车子挂倒,面包车向前撞在垃圾箱上才停下。他看见对方驾驶员是个20岁左右的小伙,满身酒气,后他妻子就报了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他们因为没有受到什么伤,就没有追究驾车人的责任。(四)勘查笔录证明,樊XX开走的警车停放现场及警车毁损情况。(五)鉴定意见证明,经司法鉴定,所送检樊XX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28.99mg/100ml。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陕F15**帝豪轿车损失金额15746元。(六)被告人樊XX对醉酒驾驶汽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被告人樊X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樊XX的行为危害程度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唐永清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丁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