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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诉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周海芹与邵加芹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海芹,邵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037号申请人周海芹。被申请人邵加芹。申请人周海芹与被申请人邵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海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加芹所有的价值19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周海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邵加芹所有的价值19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