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诉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周海芹与邵加芹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海芹,邵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037号申请人周海芹。被申请人邵加芹。申请人周海芹与被申请人邵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海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加芹所有的价值19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周海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邵加芹所有的价值19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