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胜,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折美萍,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