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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费寒菊与薛良凤、万文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费寒菊;薛良凤;万文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费寒菊,女,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执行人薛良凤,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万文周,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费寒菊与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4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良凤、万文周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