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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即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苗大明与刘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大明,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苗大明。被执行人刘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大明与被执行人刘宏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