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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与安丕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安丕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13号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方文寿,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田志福,村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丕荣,男,生于1961年11月10日,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铭兵,男,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诉被告安丕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应收50元,由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文旧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刘国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