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东歌蒂诗服饰有限公司与吕传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钧,广东歌蒂诗服饰有限公司,吕传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钧,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施朝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歌蒂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曾仲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传栋,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解钧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管辖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立法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本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法复及相关法学基础理论,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权时依约指向的管辖法院必须符合确定性、唯一性的基本立法原则。本案合同管辖权约定不仅违反确定性、唯一性的基本立法原则,而且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属于管辖约定无效条款。合同第十章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如产生法律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首先,被上诉人(即合同甲方)在诉讼之前并不能确定其“原告”诉讼主体地位,合同中“甲方所在地”涵盖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选择了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作为约定管辖权指向的地域,尽管上述约定管辖地域在客观上部分重合,由于违反约定管辖“唯一性”的立法原则,应属约定不明的无效条款。其次,合同签订地“广州市”依法不能当然认定为“广州市白云区”,该约定必然出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双重不确定性。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甲方)与上诉人(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第十章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如产生法律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永泰村工业小区,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