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延江与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江,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周延江,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敏,董事长。原告周延江诉被告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收。审判员 庞德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岚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