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4月17日。被告卫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江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