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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4月17日。被告卫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江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