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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与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功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功松,陈美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1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负一层至四层。负责人朱昌华,行长。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货场路57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明,执行董事。被告张功松,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美虹,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诉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功松、陈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功松、陈美虹名下的价值315万元的财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为其向本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行为其向本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需对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功松、陈美虹名下的价值3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功松、陈美虹名下的价值315万元的财产(具体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