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宋某某。原告欧某某。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