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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美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美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无锡市美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陆湘人,美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修文(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号西泽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美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美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美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美亚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