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地方税务局,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相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罗来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来玺,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淮北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戴国琨,该局局长。被告: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诉讼代表人:岳晟宇,该局局长。原告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淮地稽处(201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地稽罚(2013)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飞洋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鸿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晓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