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初字第1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初字第10827号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57号一建生活区1-5-101。法定代表人武素彦,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清,男。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徐华,男。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作出的工信公开(2014)4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如果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清,被告工信部的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查,2014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再次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涉案申请书),申请被告公开“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贵部证件的查处结果。”同年3月26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内容为:“申请人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我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3月7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涉及伪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内容的行政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我部已在官方网站(www.miit.gov.cn)公开相关管理规定。二、关于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我部颁发许可证问题的查处结果我部在接到你公司的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查,我部曾于2006年10月9日向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11年4月21日最后一次批准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许可证编号是B2-20060409,我部批准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业务种类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是全国,有效期至2011年10月9日,该许可证已无效。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百合网(www.baihe.com)中公开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非伪造的许可证,但因该许可证已无效,为避免误导用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要求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删除百合网上登载的已无效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目前该公司已删除了相关信息。”后被诉告知书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4日,被告作出工信复决字(2014)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后该复议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被告重新依申请作出答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涉案申请书中首次向被告举报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问题,其对被诉告知书中两项告知内容均无异议,但对有关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有异议,认为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太轻。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系在涉案申请书中首次提出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问题。被告告知的“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贵部证件的查处结果”,其认为系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职责,相关告知信息系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了解的信息。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质上是对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咨询,并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贵部证件的查处结果”。鉴于原告、被告均认可原告系在涉案申请书中首次向被告提出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问题,故该请求实质上是原告在向被告举报的同时,要求被告对其举报进行处理后告知其处理结果。这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同时告知查处结果的情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举报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诉告知书关于相关处理结果的告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原告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