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通辽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东,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清华,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君,男,40岁,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辽市旺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小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