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徐庆洪与徐庆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负责人汪国灿,公司经理。被告徐庆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南京东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庆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庆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佳美保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