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民初字第1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1195-2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对原告陈时娇与被告孙拉拉及第三人钱灵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9页第15行、第12页第6行及第17页第21行处的“钱灵楷”系笔误,现补正为“钱灵锴”;原判决书第10页第8行“2013年12月20日”、第10页第11行“租期自2013年12月20日”、第10页第12行“2013年12月21日”、第10页第14行“12月22日”与第10页第16行“2013年12月25日”系笔误,现将上述五处日期中的“12月”均补正为“11月”;原判决书第12页第4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系笔误,现补正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审 判 长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人民陪审员 庞玉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黄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