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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与应文杰、傅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应文杰,傅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04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法定代表人:余军。被执行人应文杰。被执行人傅追芳。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应文杰、傅追芳一案,(2014)舟定商特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应文杰、傅追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总府路13幢302室房屋,2015年1月14日,买受人董斌(身份证号××、罗追意(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共同购买。)以105万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董斌于2015年1月19日支付了首付款42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将竞得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余款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提供贷款63万直接支付至本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总府路13幢302室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的限制。二、买受人董斌、罗追意可持本裁定书单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张方荣审判员 顾纪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