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春青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青,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刘春青,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办公楼3层。代表人王建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青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刘春青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远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