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高必荣、王希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必荣;王希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必荣。被执行人:王希华。本院在执行高必荣申请执行王希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王希华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高必荣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O一五年大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