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强、梁芬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强,梁芬芬,丁拥良,沁阳市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麻喜国,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311号.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舒馨,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梁芬芬。系被执行人王强的妻子。被执行人丁拥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沁阳市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水北关村西。法定代表人麻喜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麻喜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沁阳市水北关村西。法定代表人麻喜国,该公司总经理。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强、梁芬芬、丁拥良、沁阳市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麻喜国、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豫H×××××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鸿天牛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豫H×××××挂鸿天牛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豫H×××××挂鸿天牛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共六辆车辆为被执行人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沁阳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鸿天牛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豫H×××××挂鸿天牛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豫H×××××挂鸿天牛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共六辆车辆。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代理审判员 龚 明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