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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3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6月获得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职业技能证,2013年9月份开始受雇在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的云城区新景建材加工场开铲车装砂石。2013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粤BQ85**号重型自卸车进入云城区新景建材加工场厂区内,停放在堆场处准备装石粉,后在没有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跳进车箱作业。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到粤BQ85**号重型自卸车停车的位置,在夜晚能见度低,并且没有专人指挥、管理,以及作业前无检查车箱是否有人,采取鸣笛警告等措施,告知在车箱内人员马上离开的情况下,为粤BQ85**重型自卸车近两米高的车厢内进行石粉装车作业,致使被害人廖某某被埋在石粉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因被沙石掩埋引起口鼻部堵塞及胸腹部外伤并压迫而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云城区新景建材加工场及被害人廖某某的雇主黄某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共905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6月获得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职业技能证,2013年9月份开始受雇在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的云城区新景建材加工场开铲车装砂石。2013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粤BQ85**号重型自卸车进入云城区新景建材加工场厂区内,停放在堆场处准备装石粉,后在没有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跳进车箱作业。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铲车到粤BQ85**号重型自卸车停车的位置,在夜晚能见度低,并且没有专人指挥、管理,以及作业前无检查车箱是否有人,采取鸣笛警告等措施,告知在车箱内人员马上离开的情况下,为粤BQ85**重型自卸车近两米高的车厢内进行石粉装车作业,致使被害人廖某某被埋在石粉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因被沙石掩埋引起口鼻部堵塞及胸腹部外伤并压迫而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云城区新景建材加工场及被害人廖某某的雇主黄某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共90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何某某、黄某甲、程某某、覃某某、程某甲、程某乙、包某某、黄某某、严某某证言;3、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现场录像光碟;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知书;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职业技能证,工商登记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书,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据、户籍资料,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