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周鹤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周鹤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15号申请人上海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安中盈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周鹤麟,***。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上海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洲恒企业)与被申请人周鹤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洲恒企业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8331号裁决(以下简称833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8331号裁决作出后,洲恒企业在进一步核实了周鹤麟的工资发放情况后认为,该企业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周鹤麟全部的加班工资,不再存在差额。然周鹤麟却隐瞒了洲恒企业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据此,洲恒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8331号裁决第一项。被申请人周鹤麟答辩称:由于加班时间不固定,故加班工资也应不固定,周鹤麟每个月工资因此不可能相同。然劳动合同却约定其工资为3,022元,而实得工资则固定为5,000元。故洲恒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并不是完全按照加班时间来计算的,周鹤麟没有隐瞒证据。据此,周鹤麟不同意洲恒企业的撤销申请。审理中,洲恒企业提交工资发放明细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洲恒企业以周鹤麟隐瞒了洲恒企业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为由,主张8331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然上述对事实的隐瞒并不属于隐瞒证据的范畴,故洲恒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亦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8331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