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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2014)溆刑初字第200号被告人李永友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溆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友,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5月30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原怀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友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刚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时文、谢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11月27日,2015年1月20日3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吕磊担任本庭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仁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永友在溆浦县“泰龙洗浴城”和舒某某相识,在得知舒某某想在县城购买房子后,就说自己的好友阳某某在溆浦长丰花园后街所修建的楼盘有房子出售。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永友领着舒某某到工地上看房子,进一步取得了舒某某的信任,舒某某当场就给阳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的购房定金。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永友通过捏造假的“新房转让协议”和“购房收条”,多次从舒某某骗走人民币10多万元,所骗取的现金均用于煤矿日常开支及偿还高利贷利息。到2013年3月份,舒某某发现同一收款人用不同的姓名才知道受骗。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李永友给舒某某打了一张130000总借条后逃匿直至案发。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永友在中巴车上认识了被害人邓某,称自己可以帮她调动工作。过了几天后,被告人李永友租车同邓某夫妇三人到怀化与原溆浦县县委副书记戴某某见面,向戴某某介绍了邓某需要调动工作的情况,在骗得邓某夫妇信任后,以调动工作需请客拉关系为名,前后5次从邓某手里骗走45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挥霍。到2013年9月份开学,被害人邓某的调动工作没办好才知受骗。事发后,被告人李永友逃匿直至案发。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永友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李永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永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邓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他向舒某某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诈骗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永友在溆浦县“泰龙洗浴城”和被害人舒某某相识,在得知舒某某想在县城购买房子后,就说自己的好友阳某某在溆浦长丰花园后街所修建的楼盘有房子出售,并说他在阳某某那里订了一套商品房,舒某某要买房子他可以联系阳某某,价格可以优惠。因被告人李永友的“田湾”粘土矿急需资金周转,就骗舒某某要先交1万元的购房订金。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永友带着舒某某到阳某某在溆浦县长丰花园后街的工地上看完房子后提出要舒某某先交1万元的购房定金。次日,被害人舒某某当着被告人李永友的面付给了阳某某1万元的购房定金,但等被害人舒某某走后被告人李永友就将该1万元购买订金从阳某某处拿走。之后,被告人李永友就以其煤矿需要资金周转,只有把煤矿搞好了才有时间和精力帮被害人舒某某办理买房子的事为由多次从舒某某处借钱。2013年3月份,因房子的事一直没有办好,舒某某就多次找被告人李永友还钱,被告人李永友于2013年5月13日给舒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包含了付给阳某某的1万元购房定金)。被害人舒某某后又提出要被告人李永友把其在阳某某处订购的“住房手续”转让给她,被告人李永友于是捏造了1份假的“新房转让协议”和“购房收条”给了舒某某。被告人李永友从舒某某处借来的现金用于煤矿的各类开支及偿还高利贷利息。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永友在中巴车认识被害人邓某,称自己可以帮邓某调动工作。过了几天后,被告人李永友租车同邓某及邓某丈夫文某某一起到怀化与原中共溆浦县县委副书记戴某某见面,向戴某某介绍了邓某需要调动工作的情况。在骗得邓某夫妇信任后,以调动工作需请客拉关系为名,先后5次从邓某手里骗走45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挥霍。到2013年9月份开学,被害人邓某的调动工作没办好才知受骗。事发后,被告人李永友逃匿直至案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证明:她和李永友认识后,李永友说他在长丰花园后街阳某某处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她就要李永友帮她也买一套。2014年10月1日16时许,她同李永友去长丰花园后街阳某某处看房子,看了房子后,李永友提出要她先给阳某某交1万元的订金,次日她交了1万元钱给阳某某。在这以后李永友以煤矿需要资金周转、卖煤矿需要请客等理由向她借了10多万元,并说只有把煤矿的事搞好了才有时间和精力帮她办理买房子的事。2013年3月以后她多次问李永友还钱,李永友就给她出具了1张13万元的总条子。后她担心李永友没有钱还,就要李永友把他买房子的手续转给她,李永友就给了她1份“新房转让协议”;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份她认识李永友后,李永友说可以帮她调动工作,后以需要请客等理由从她手中骗走了45000元钱;证人文某某的证言亦证明了相同的事实;3、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李永友带着舒某某到他的工地上看房子,舒某某第二天付给他1万元订金,但随后李永友就把这1万元钱拿走了,这以后李永友和舒某某就再没来找他谈买房子的事;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李永友曾和她们一起在溆浦县舒溶溪乡开粘土矿,李永友任矿长,她是出纳。2012年6月份粘土矿因为没有资金就停产了,但听说在停产以后李永友还付了欠别人的材料钱和工资;5、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七八月份,李永友带着邓某夫妇在怀化市公安处附近与他见面,李永友讲邓某想调动工作,他答应找教育局的熟人说一下。但那次见面后,李永友就再也没找过他说办调动的事;6、落款为2013年5月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人李永友向被害人舒某某出具了1张130000元现金借条;7、落款分别为2012年10月2日、2014年5月6日的收条各1张,证明阳某某收了舒某某1万元现金及在案发后退还了舒某某1万元现金;8、溆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了被告人李永友因犯诈骗罪、脱逃罪被判处过刑罚;9、抓获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李永友被抓获的过程;10、被告人李永友对诈骗被害人邓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舒某某要他帮忙介绍买房子后,因为煤矿急需资金周转,他就要阳某某配合他从舒某某处骗得了1万元钱的购房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友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永友提出的“向舒某某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永友因煤矿需要资金周转,利用被害人舒某某对自己的信任,将被害人舒某某交付给阳某某的购房定金10000元未经被害人舒某某的同意而用作其他用途,被告人李永友骗取该10000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被告人李永友向被害人舒某某的其他12万元借款系被告人李永友以煤矿需要开支为由所借,被告人李永友的供述与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能印证被告人李永友的该项借款理由,且能得到证人杨某的佐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李永友将12万元借款用于煤矿开支这一可能,故该12万元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