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晶与孙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孙忠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晶,女,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忠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孙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