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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晶与孙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孙忠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晶,女,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忠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孙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