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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二终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晓东、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麟游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二终字第00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7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783733—8。法定代表人:王广宏,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东,男,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凤县凤州镇龙泉路11号院91号。身份证号610330197205102212。委托代理人:陈秉仁,男,生于1946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凤县河口镇河口街1号副60号。身份证号61033019460602221X。系原告陈晓东之父。原审被告: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麟游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组织机构代码:56713197—6。负责人:张玉和,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晓东,原审被告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麟游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吴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