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俞开徐诉肖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开徐,肖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俞开徐,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海,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芳芳,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开徐诉被告肖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开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开徐负担。审判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