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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收到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