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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郑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堂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鹿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