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郑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堂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鹿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