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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与程小平、官美玲、程东平、陈敏芳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程小平,官美玲,程东平,陈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032-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负责人余世金,主任。被执行人程小平。被执行人官美玲。被执行人程东平。被执行人陈敏芳。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与程小平、官美玲、程东平、陈敏芳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对上述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但无法在执限内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