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德雄与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雄,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雄,男。委托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姜春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瑾,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德雄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原告与自然人XX明签订了《安装工程合同》,将自己承包的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房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关山乳业新厂房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转包给XX明。被告于2013年6月12日到关山乳业新厂房消火栓安装工程工地,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被告经杨俊峰介绍到XX明承包的工地干活,并与XX明约定每天工资180元,工作期间由XX明或其驻地代表夏宏志安排工作负责考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5日,被告在工作中从工架上摔下受伤,当日送至陇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至宝鸡市中心医院诊治。2014年5月5日,经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工程安装合同》、被告的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德雄应确认受雇于关山新厂房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的承包人XX明,其与XX明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杨德雄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德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德雄负担。宣判后,杨德雄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杨德雄与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二审答辩服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杨德雄受雇于关山新厂房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的承包人XX明,故其与XX明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审理查明杨德雄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上诉人杨德雄请求二审确认其与西安市力源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德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林审判员 陆新宁审判员 白永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