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3年5月22日因吸毒被原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3年5月22日因吸毒被原山东省胶南市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先后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容留王某、王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被告人薛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2次4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系自首。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房产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吸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