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友火与崔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友火,崔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程友火,农民。被执行人崔金宝,农民。申请执行人程友火与被执行人崔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206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