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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吕义彬与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吕义彬。委托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环南路。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5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