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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温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2号原告温某。被告田某。原告温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5月份,经父母包办,原、被告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1985年10月7日生长子田某甲,1990年7月8日生次子田某乙,现在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系双方家长包办,换亲结成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喜欢喝酒,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吵闹,酒后便辱骂原告。只要原告稍有不满,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多年来夫妻在吵打中度日,因孩子年幼,原告一直忍让,勉强维持婚姻。2007年8月,因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撕打,被告将原告的右手手指折断,却对原告的伤痛不管不问,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粗暴行为,被迫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之后多年夫妻再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3月份,原告向宣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七年之久,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写的是她被逼离家出走,实际情况是原告自己离家出走的。我让原告解释一下两年都干什么去了,在哪打工还是在哪居住,给我解释清楚这个我就同意离婚。原告跟我过的时候就跟别人跑了,这个男人是吉林人,当时原告拿着手机就跟这个人跑了,我现在就让原告跟我解释这两年到底是去哪了,在哪居住,原告的外甥也承认是原告拿的这个手机,原告就是不承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于1985年10月7日生长子田某甲,于1990年7月8日生次子田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家庭生活等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3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宣县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12月1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原告大姐温某某欠800元,被告给长子田某甲结婚办事欠外债40000元,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称其大姐温某某欠的800元已经归还,对被告给长子田某甲结婚办事欠外债40000元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离家生活,至今已达七年之久,并于2014年4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撤诉后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因此,可以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符合法定的离婚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大姐温某某欠800元,被告给长子田某甲结婚办事欠外债40000元,原告称其大姐温某某欠的800元已经归还,对被告给长子田某甲结婚办事欠外债40000元不予认可,由于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温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峰审 判 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常翔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