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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李某某申请执行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月23日执行1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