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树芳、李树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等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芳,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李树芳。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英杰。申请人李树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对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价值700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李树芳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七千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树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七千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莹-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