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1、吴某1等与沈某2、周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吴某1,吴某2,沈某2,周某1,周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沈某1,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吴某1,女,201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沈某1(原告吴某1之母亲),女,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吴某2(原告吴某1之父亲),男,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吴某2,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长琳,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2,男,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周某1,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周某2,男,193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佩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吴某1、吴某2诉被告沈某2、周某1、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1、吴某1、吴某2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吴某1、吴某2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吴某1、吴某2撤回起诉。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沈某1、吴某1、吴某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50元,由原告沈某1、吴某1、吴某2负担。审 判 长 章晓琴代理审判员 张 江人民陪审员 曹美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燕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