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惠芳与冯锡泉民间借贷纠纷2013民一初12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芳,冯锡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原告:黄惠芳,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冯锡泉,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黄惠芳诉被告冯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惠芳、被告冯锡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惠芳诉称:被告冯锡泉于2012年5月22��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正,并立下借据承诺90天归还,即于2012年8月22日前还清。其已于2013年8月10日偿还5万元,剩余的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特此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至还款日按借款总额每月息3%计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锡泉辩称:确认借款的事实,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黄惠芳与冯锡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冯锡泉向黄惠芳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8月22日,并约定如冯锡泉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逾期按剩余总额每日息3%计收罚息。后冯锡泉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未能按期偿还余下借款本金50000元。黄惠芳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冯锡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庭审时其表示不要求冯锡泉支付利息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锡泉向黄惠芳借款1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冯锡泉仅归还了50000元,黄惠芳要求冯锡泉返还剩余的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冯锡泉应向黄惠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黄惠芳不要求冯锡泉支付利息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锡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惠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冯锡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佳人民陪审员 许蕴聪人民陪审员 梁焕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